D/P付款方式下签FOB出口七招

  目前,欧美企业贸易额的90%是采用非L/C方式进行交易,其坏账率不超过0.5%;亚太国家中许多企业亦采用 托收 或赊销方式 . 而WO国企业使用L/C的比例高达85%,但坏账率竞高达5% . 可见,采用 托收 和赊销等商业信用方式是国际货款支付方式的发展趋势 . WO国的外贸企业应认请这种趋势,不要因为仅仅从表面上看觉得D/P付款方式风险大而不敢做这笔交易,从而浪费了商机 .
  关于采用 FOB 术语 签订 出口合同 ,外经贸部以前曾发布了《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 通知 》,其在第1点中强调外贸企业在签订 出口合同 时,应力拒 FOB 条款 . 但为什么WO国目前FOB 条款 的贸易合同已达60%至70%?说明出口采用FOB 术语 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生存的空间” . WO们可以这样下结论:若外贸企业采用D/P付款方式签FOB合同,这是一个能抓住诸多商机的选择 . WO们在这里要讨论在外贸企业作出这种选择后,一定要采取各种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这才是问题的要害所在 .
  1、WO国外贸企业应严格按出口合同 规定 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买方找到借口拒付货款 .
  2、国外代收行最好不由进口人指定,若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 .
  3、对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在使用D/P方式时要非凡小心谨慎 .
  4、采用D/P after sight方式要慎重 . 因D/P有D/P at siht和D/P after sight之分 . URC522第7条中非凡指出:“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的远期 汇票 . ”其用意是劝阻出口人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D/P after sight) . 因有的国家把远期D/P当作D/A处理 . 若出口人执意要采用远期D/P,则后果自负 .
  5、D/P付款方式下签FOB出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 . 为了货物的安全,保障WO方利益,可以WO方(出方)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负责办理此项业务,保险费按所投保险险别正常费率的25%计收 . 投保后,万一货物遇险,买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赎单时,可由WO方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 .
  6、卖方预收一定的押金,金额用D/P at sight支付 . 出口企业可在收到押金后发运货物,并从货款中扣除已收款项,将余额部分委托银行托收 . 若托收金额被拒付,出口人可将货物运回或转售,而从已收款项中扣除发生的损失费用 . 若采用此 办法 ,通常在合同中 规定 :“装运货物以电汇向卖方提交预付款××为前提,其余部分采用托收凭即期付款交单 . ”
  7、可采用国际保理或出口信用保险两种事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的事后补偿措施 .
  欧美国家使用商业信用比例高但坏账率却很低,其根本原因是这些国家都是通过加强风险治理来消除商业信用风险 . 其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是上三种:国际保理、出口信用保险和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 . 目前WO国外贸企业对此三种方式未加以充分利用 . 在使用D/P付款方式签FOB出口合同时,WO们应充分利用这三种风险防范措施,以确保WO方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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