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软条款”带来的拒付

  东南亚某国银行给WO国Z行开立过一份不可撤消自由议付 信用证 ,在DOCUMENTS REQUIEMENT中关于提单的NOTIFY PARTY有如下 条款 :NOTIFY PARTY WILL BE ADVISED LATER BY MEANS OF L/C AMENDMENT THROUGH OPENING BANK UPON INSTRUCTIONS FROM THE APPLICANT . 但是无论 通知 行如何催促,开证行迟迟不发 信用证 修改指定提单的被 通知 人 . 为避免信用证过期,受益人只好在信用证修改之前交单,并将提单的NOTIFY PARTY打成APPLICANT的全称 .
  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以如下理由拒付:NOTIFY PARTY ON THE BILL OF LADING SHOWN AS APPLICANT WHEREAS L/C AMENDMENT HAD NOT BEEN EFFECTED,即信用证修改尚未发出,提单便显示了被通知人 . Z行多次反驳,但开证行始终坚持不符点成立 .
  最后开证行来电称申请人要求降价10%才肯赎单,出口商迫于各方压力不得不接受要求,以损失四万美元为代价了结此事 .
  本案的焦点是信用证上关于通知人的“软 条款 ” .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主动权把握在开证申请人手中,受益人无法控制的条款;或意思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条款 . 因难以满足这种条款,往往会给受益人安全收汇造成相当大的困难和风险 . Z行作为通知行曾就此证中的“软条款”征询过受益人的意见,但因急于发货,受益人称其客人接受不符点而坚持交单议付 . 没想到出单后进口商变卦,以退货相威胁来压价 .
  对于这一“软条款”拒付,开证行虽然有些无理,但也有其辩词,不一定能反驳成功 . 由此案例可见:
  对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能做到的尽快办理,不能做到的应坚持修改,否则不要急于出货 .
  客户之间的口头的商业信用是靠不住的,只有严格按信用证的要求交单才是按时收汇的最佳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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