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个问题

麻烦请教一下新造集装箱出口报关的问题,如能答复,不胜感激

我公司是专门生产干货集装箱的,在出口报关单上,“运抵国”、“指运港”我司均填报的是与我司实际签订购销合同的外商的国别和指运港,比如:美国,洛杉矶。

但是在集装箱报关完成后,均被提到国内的码头进行装货,然后运往世界各地,也就是说,箱子中的绝大部分实际并没有到达美国的洛杉矶。

因此,海关提出疑问,说箱子的实际去向与报关单上的“运抵国”、“指运港”不一致,需要我司给予解释。

就此问题,想请各位是否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说明此事
咨询专业律师会比较好点
就是一个到达港口,再如何走那是另外的问题
你们这不是给自己下套找麻烦吗 没碰到过,期待高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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