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单据遗失,如何处理?

议付行将L/C下的全套单据通过DHL寄给开证行,但是开证行说只有收到部分单据,其中不包括正本海运提单。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出口商收不到货款,进口商也提不到货。如何处理,能让出口商收到货款,进口商提到货?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江西财经大学的王善论解答] 理论上来说,只要议付行有明确地记录表明受益人是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合格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确定的付款责任,即使单据在邮递途中遗失。但实际上开证行都不会乖乖地付款,而是拒付了之,以免麻烦。

    UCP500第16条免除了银行的邮递责任,邮递部门对邮递物品的损毁也有最高赔偿限制,而且还需证明其有过错。因此,责任及损失只能落在出口商头上。

    出口商为减少损失:

    1、查询提单有无可能遗漏在议付行,有无可能是开证行撒谎;

    2、及时与承运人保持密切联络,告知实际情况,探讨解决方案,并确定货物下落,不可随意放货;

    3、牢牢控制货物,待进口商付款后再电放。当然,肯定要向承运人提交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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