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货代提单的注重事项

  国际贸易中,风险防范问题正越来越引起各方面的关注 . 在运输方面,因为远隔重洋的关系,货物的发运、货物的提取只能凭借一纸提单为证,因而也就出现了诸如 倒签提单 、假提单(鬼船提单)等风险 . WO们遇见最多的还是 倒签提单 ,这方面更应该 引起警觉 .
  对于 货主 来说,航运中的风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货损货差和延迟交付,另一种 是与欺诈有关的提货而不付款 . 对第一类风险,有比较明确的国际法和各国法律来判 断责任所在,而第二类风险实在更加诡谲 . 有一些进口商出于有意欺诈的目的,首先迎合出口商希望 信用证 支付方式安全可靠的心理,在 信用证 中设置一些软 条款 ,如客检证等,使议付时发生不符,出口商无法从银行取得货款,同时,在信用证中又指定 货运代理,可以不通过银行而通过 货代 取得货物 .
  关于 货代 提单,出口商是有过不少教训的,曾闻 上海 某公司接受了一张客户的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其中包括了这样两个条件:(1)指定提交某 货代提单 ;(2)要求客检证正本,由客户手签,签名必须与客户在银行的留底一致 . 该公司制妥所有单据,赶在提单日后的第21天向议付行交单 . 按理说这套单据经过严格的审核,不会有什么错误了,但问题就出在客户签字上,客检证签字与银行留底不符 . 该公司马上与客户联系,但始终联系不上,于是想到去找货物,却发现货物早就被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提 走,而此时货代也没了踪迹 . 可以肯定,这是一起客户与货代串通的 诈骗 案 .
  WO们不禁要问,这种情况能不能要求船公司(实际 承运人 )赔偿呢?让WO们来看看船公司的地位 . 在单一海运方式下,货代签发提单给 托运 人 结汇 ,然后再以自己的名义向船公司订舱取得提单,但在这套提单上的 托运 人是货代,收货人或 通知 人是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 . 这里牵涉到两个合约,其一,是货代与出口商作为订约双方的揽货协议(有时实际订约的一方是作为 承运人 的船公司,在下一段将讨论);第二,是承运人和货代作为订约双方的运输协议(体现在提单) . 从合约关系来看,假如货代仅是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订约的话,WO们所面对的就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合约 . 出口商在运输合约下,是不能要承运人负任何责任时,他必须通过货代来要求承运人赔偿,而在上面的事件中显然是行不通的 . 退一步讲,即便出口商获得了合约下的诉权,也看不出承运人要负哪一种责任 . 这从绝大多数 海运提单 条款 所纳入的《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管辖的情况可以得到解释 . 承运人要负责的是 船舶 的适航,妥善地装载、照看货物等等,以期将货物安全、完好地运抵目的港交货 . 至于凭正本提单向提单收货人放货后,货物再有任何偏差甚至发生欺诈活动,都是承运人职责结束 后的事情,当然与其无关,可见合约下告承运人难以胜诉 .
  那么,以侵权来告呢?虽然货物提走了,但客户并没有付款,所以,货权并没有转移,仍在出口商手中,因此没有诉权问题 . 但以上例的情况,承运人并没有疏忽或过失 . 凭正本提单放货是其职责,而且承运人也不可能明察秋毫,指认货代要欺诈而拒绝放货,这样谁还敢当承运人呢?可见,承运人不负有责任,出口商只能自食苦果了 .
  从另一方面来说,《UCP500》接受 货代提单 ,一方面顺应了航运业发展的现状,另一方面,却在某种程度上麻痹了出口商 . 因为假如银行可以接受,出口商当然没问题,问题出在一旦向银行提交的单据有所不符,L/C的付款保证便荡然无存,最终只能回到货权和客户的问题上来 . 应该注重到,《UCP500》在接受货代提单时是有附加条件的,即由货代作为承运人或作为一个具名承运人的代理签发 . 这样做,国际商会的目的是为了让出口商或其他利益方明确谁应最终负责 . 尤其是把货代作为具名的承运人的代理来出货代提单,是想让承运人作为揽货协议的一方,直接对出口负责,一旦在运输途中出现了货损之类的情况,承运人是难逃其咎的 . 但无论如何,承运人所负的责任也仅限于货物运输时途中的安全,对前述的 诈骗 行为也还是不应承担责任 .
  总之,尽管有《UCP500》的认可,在货代提单,非凡是指定货代提单的使用上, 出口商要非常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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