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物表示品质包括两种表示方法解析

2.凭样品买卖

样品通常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

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凡卖方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者,称为"卖方样品买卖"在此情况下,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日后,卖方所交正货(Buld)的品质,必须与提供的样品相同。

(2)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

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有时提供样品交由卖方依样承制,如卖方同意按买方提供的样品成交,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在这种场合,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Qulity as buyer's sample)。日后,卖方所交正货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相符。

(3)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

在国际贸易中,谨慎的卖方往往不愿意承接凭买方样品交货的交易,以免因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买方索赔甚至退货的危险,在此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也有称之为"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此外,买卖双方为了发展贸易关系和增进彼此对方商品的了解,往往采用互相寄送样品的做法,这种以介绍商品为目的而寄出的样品,最好标明"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字样,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

1.看货买卖

当买卖双方采用看货成交时,则买方或代理人通常先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就应按对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远离两地,交易洽谈多靠函电方式进行,买方到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诸多不便,即使卖方有现货在手,买方也是由代理人代为验看货物,但看货时也无法逐件查验,所以采用看货成交的有限,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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